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楊婷 四名管理村民集體財產的公司工作人員,收了60多萬元的賄賂,就將村集體位於市中心過千平方米的物業作為中介費抵當鋪給行賄者。昨日上午,越秀區法院對廣州市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受賄窩案進行宣判。
  廣州市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越秀區原登峰村改製後管理原登峰村村民集體財產的非國有公司。經審理查明,2006-2011年間,被告人丁瑞榮擔任廣州市登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被告人劉貴民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簡志強在擔任副董事長,三人在參與決策登峰公司與陳紹麟(另案處理)簽訂辦理登峰村票貼所有、位於麓景路的峻峰大廈商住樓項目復建過程中先後收受陳紹麟賄款。
  通過行賄,陳紹麟順利拿下合同,承辦峻有巢氏房屋峰大廈工程項目復建19層商住樓手續,並以中介費名義取得了該項目總建築面積的5%(約1626㎡)的房產。時至今日,這些房產的市值超過3000萬元。
  法院審理最終判處被告人丁瑞榮、劉貴民、簡永慶房屋志強、梁福威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判時約有200名登峰街村民到場旁聽。  (原標題:不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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