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談巷議
  明知領導給了個錯指令,執行還是不執行?這恐怕是行政體制內人不時會遇到的糾結。
  辦,是知錯犯錯,結果可能是更大的錯;有的或還是違反制度、違反政策的事,辦,良心不安,不辦,得罪領導,前途、升遷……同樣讓人坐卧不安。
  哥們說了,管它呢,領導讓辦的,天塌了有領導扛著。但是,事情並沒那麼簡單。近日,佛山便出台了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實施細則,其中規定“承辦人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與審核人共同承擔直接責任。”這意味著,知法犯法,即使奉命行事,同樣也得擔責。
  這可真叫人犯難了。一面是領導“催辦”,另一面,明知這指令違規,照辦就把自己也“裝進去了”。尤其是,現今的領導都是高知高智商,有幾個會公開讓人乾違法亂紀的事呢?常見的是:某某,這事要打點擦邊球,走正常程序不行,你去想個“變通”辦法。辦得漂亮點!總之,明知大道走不通偏要手下走“便道”,明擺著辦了就違法,卻硬要你按不違法辦!苦了下屬,只好硬著頭皮“變通”——要麼鑽制度空子,要麼另弄套假材料,糊弄有關方面。結果,一旦出事,領導也會說,這事我知道,但我特別交待過“一定按政策辦”!
  所以,現實中,真正涉嫌違法的決定和指令,相對好說,對此,《公務員法》其實早就有明確的規定。怕只怕,許多錯誤的命令,並不一定是涉法問題,而是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潛規則。在現實語境下,所謂的領導“錯指令”,一是不切實際的“瞎指揮”,某個領導頭腦一熱,拍胸脯:就這麼乾!二是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一旦權力“私奔”,什麼法律規章的壁壘都會一腳踢開。三則是領導個人決策能力局限造成的工作失誤。
  在規範的權力運行體系下,無論哪一級的指令錯誤,都應該有個糾錯機制。而下級指出上級的命令錯誤,也應是權力運作中的正常反饋。問題在於,現行的行政體系更強調的是權威一律,下級對上級的指令似乎只能是無條件服從和執行。加之有些領導的權力欲望膨脹,“我的地盤我做主,”天下老子第一,部下稍有不同意見,就雷公般怒吼:“想乾什麼,造反嗎”?
  公職人員該如何應對領導和上級的錯誤指令,這的確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對此,既要規範權力運作,形成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同時,也需明確和細化上下級權力界線,賦予執行者對決策的正常反饋機制。其實,這裡面還有個對權力的認識問題,把權力當“公器”,視作責任、義務,許多問題都好談;而若把它視作“私器”,變作貫徹個人意志和兌現私利的工具,許多決策就容不得任何質疑、冒犯。
  (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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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盡  (原標題:領導指令有錯,辦還是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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